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1. 平衡機能障礙 | 7. 先天代謝異常 |
2. 智能障礙 | 8. 其他先天缺陷 |
3. 植物人 | 9. 精神病 |
4. 失智症 | 10.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5. 自閉症 |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6. 染色體異常 |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第一次申請家庭看護工需上聘前講習課程,課程網址: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
家庭幫傭
工作內容: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註: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上年度營業額 |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第一次申請家庭幫傭需上聘前講習課程,課程網址: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